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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任何船隻、貨物或其他物件沒有依據第(6)款發還,處長可出售或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該船隻、貨物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如將其出售,所得收益在扣除第(6)款所指須支付的所有開支及出售時所招致的任何合理開支後,如在出售日期後1年內有人對該筆收益提出有效的申索,則須支付給該人,如沒有申索在該期間內提出,則予以沒收並歸予政府。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本地船隻的扣押、移走及扣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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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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