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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7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7條

報告碰撞等的責任

第57條

(1) 凡在香港水域內或在其他地方 —— (a) 某本地船隻涉及與另一船隻、港口設施或其他財產碰撞; (b) 某本地船隻沉沒或擱淺或失去航行能力; (c) 某本地船隻上有人因意外而死亡或嚴重受傷; (d) 某本地船隻上發生爆炸或火警; (e) 某本地船隻導致港口設施或其他財產遭損壞;或 (f) 有人、貨物或裝備自某本地船隻上墮海而失蹤或失去, 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立即以口頭、訊號或書面向處長報告上述事故,並須於上述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向處長提交上述事故的全面詳情。 (2) 本地船隻的船東、上述船東的代理人或上述船隻的船長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或 (b) 根據第(1)款作出他明知在任何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報告或提交他明知在任何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詳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3) 就第(1)(c)款而言,某人如在受傷後立即被送進醫院接受觀察或治療,即當作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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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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