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本地船隻上發生火警的責任
第58條
(1) 凡 —— (a)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發生火警;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內, 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該船隻的到達。 (2) 消防處處長及任何屬消防總隊目或以上職級的消防處人員,均可在日間或夜間隨時為撲滅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的火警而登上該船隻,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並可帶同必要的人,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3) 本地船隻的船東、上述船東的代理人或上述船隻的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