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 —— (a)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發生火警;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內, 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該船隻的到達。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凡 —— (a)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發生火警;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內, 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該船隻的到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