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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消防處處長及任何屬消防總隊目或以上職級的消防處人員,均可在日間或夜間隨時為撲滅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的火警而登上該船隻,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並可帶同必要的人,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部 — 報告碰撞及火警等的責任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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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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