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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0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0條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第60條

(1) 在不損害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獲授權人員可在日間或夜間隨時為以下目的而截停與登上任何本地船隻 —— (a) 檢查或搜查該船隻或其任何部分; (b) 調查第57(1)條所指明的任何事故,不論該事故是否已根據該條向處長報告; (c) 在本條例的任何條文就該船隻遭違反的情況下;或在該船隻上任何人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的情況下;或在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已發生該等違反事件的情況下,作出必要的查驗及調查; (d) 指示在該船隻上的其他獲授權人員的行為; (e) 觀察、檢查或搜查以下的人 —— (i) 當其時在該船隻上的人; (ii) 受僱或受聘在該船隻上工作或住在該船隻上的人;或 (iii) 受僱或受聘為該船隻裝卸的人;或 (f) 採取他認為必要的行動,以 —— (i) 預防在該船隻上發生火警或意外; (ii) 在該船隻上維持安寧及良好秩序;或 (iii) 防止或查察就該船隻所犯的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或由該船隻上任何人所犯的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 (2) 任何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 —— (a) 拘押並從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本地船隻上移走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符合以下情況的人 —— (i) 曾犯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或 (ii) 未經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允許而登上或留在該船隻上;或 (b) 在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就某本地船隻犯了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罪行的情況下,指示該船隻連同船隻上的人駛往最接近的水警基地或海事分處。 (3) 根據第(1)款登上本地船隻的獲授權人員,可帶同必要的人,以協助他施行本條的規定。 (4) 當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而規定某本地船隻的船長停船,該船長即須停船,並允許該獲授權人員登上該船隻。 (5) 任何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 —— (a) 不遵從根據第(2)(b)款發出的指示;或 (b) 違反第(4)款,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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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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