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屬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 —— (a) 拘押並從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本地船隻上移走任何他有合理理由懷疑符合以下情況的人 —— (i) 曾犯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的罪行;或 (ii) 未經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允許而登上或留在該船隻上;或 (b) 在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就某本地船隻犯了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所訂罪行的情況下,指示該船隻連同船隻上的人駛往最接近的水警基地或海事分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獲授權人員及調查人員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