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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當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而規定某本地船隻的船長停船,該船長即須停船,並允許該獲授權人員登上該船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獲授權人員及調查人員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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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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