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的權力
第61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督察為根據第40條進行調查或獲授權人員為根據第60條進行調查,可 —— (a) 規定在為進行調查所必需的時間內,他所登上的本地船隻、其任何部分或其內任何物件均須一般地或在某些方面保持不受干擾; (b) 進行他認為必要的量度、拍照及錄音與錄影; (c) 在他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就某件物品或物體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檢查與扣押該物品或物體,並將該物品或物體從該船隻移走; (d) 在進行下列工作所必需的時間內,扣留根據(c)段移走的任何物品或物體,以 —— (i) 查驗該物品或物體,並安排對其作任何處理或測試; (ii) 確保該物品或物體在其查驗完成前不受干擾; (iii) 確保該物品或物體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可供用作證據; (e) 規定他有合理因由相信能夠提供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的人,在除一名該人所提名的在場的人及督察或獲授權人員容許在場的人外別無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回答督察或獲授權人員認為適合提問的問題,並簽署所作答案屬真實的聲明; (f) 規定出示船隻的航海日誌或任何他為進行調查而有必要查看的文件(包括身分證)、查閱該日誌或文件中的記項和為該日誌或文件的記項製取副本。 (2) 任何人依據任何根據第(1)(e)款所施加的規定而給予的答案,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該人或其配偶的證據。 (3) 就根據第40條進行的調查而言,督察的權力範圍局限於第VIII部所關乎的事宜或該部所訂的罪行。 (4) 任何人 —— (a) 違反督察或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施加的任何規定;或 (b) 阻止他人到督察或獲授權人員面前,或阻止他人回答督察或獲授權人員可憑藉第(1)(e)款規定回答的任何問題,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