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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依據任何根據第(1)(e)款所施加的規定而給予的答案,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該人或其配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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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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