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 —— (a) 違反督察或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款施加的任何規定;或 (b) 阻止他人到督察或獲授權人員面前,或阻止他人回答督察或獲授權人員可憑藉第(1)(e)款規定回答的任何問題,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部 — 獲授權人員及調查人員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