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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裁判官如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 —— (a) 進入任何不屬住宅處所的處所的要求遭拒絕或預料會遭拒絕,或該處所無人佔用,或有關佔用人暫時不在,或情況緊急,或提出進入申請會破壞進入的目的,或在有關個案當時的情況下,在下午7時至上午7時的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及 (b) 為達至第(1)款任何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 但除非裁判官信納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已向該處所的佔用人發出,或信納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信納有關佔用人暫時不在,或信納情況緊急,或信納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或信納在有關個案當時的情況下,在下午7時至上午7時的時段內進入該處所就施行本條例而言是合理的(視何種情況適用而定),否則不得發出上述手令。 則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該處所,並在有需要時強行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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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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