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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裁判官如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為達至第(1)款任何目的而進入住宅處所,則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在上午7時至下午7時的時段內進入該處所,並在有需要時強行進入:但除非裁判官信納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已向該處所的佔用人發出,或信納該處所無人佔用,或信納有關佔用人暫時不在,或信納情況緊急,或信納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的目的,否則不得發出上述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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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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