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憑藉第(1)款條文,或憑藉一份根據第(2)或(3)款發出的手令進入任何處所,可帶同必要的人,而在離開他如此進入的任何無人佔用的處所時,須在有效防禦侵入者方面,令該處所所處的狀況是一如在他進入時所處的狀況一樣。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憑藉第(1)款條文,或憑藉一份根據第(2)或(3)款發出的手令進入任何處所,可帶同必要的人,而在離開他如此進入的任何無人佔用的處所時,須在有效防禦侵入者方面,令該處所所處的狀況是一如在他進入時所處的狀況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