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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為某目的而有必要進入處所,則每份根據第(2)或(3)款發出的手令均保持有效,直至該目的已經達至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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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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