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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 —— (a) 任何本地船隻涉及第57(1)條指明的任何事故;或 (b) 任何本地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懷疑犯了本條例所訂的並涉及使用該船隻的罪行, 則處長可在該事故或指稱的罪行發生後3個月內,向該船隻的船東或該船東的代理人送達一份書面通知,規定他在該通知的日期後21天內,向處長提交一份由該船東或其代理人簽署的書面陳述,指明在該事故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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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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