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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就第(2)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被控人不知道以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無法確定在第(1)款所提述的事故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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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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