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儘管有本條例其他條文的規定,處長如信納有理由 —— (a) 拒絕允許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或 (b) 規定將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從香港水域移走, 則可發出如此的指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儘管有本條例其他條文的規定,處長如信納有理由 —— (a) 拒絕允許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或 (b) 規定將某本地船隻或屬某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從香港水域移走, 則可發出如此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