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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以及不損害處長根據本條例所具有的權力的原則下,處長如認為由於某本地船隻的狀況或該船隻所載任何物品的性質或狀況,該船隻如處於香港水域內則可能會 —— (a) 對任何人或任何財產的安全造成重大及迫切危險;或 (b) 造成因該船隻下沉、沉沒或其他原因而可能阻止或嚴重妨礙其他船隻使用香港水域任何部分的重大及迫切風險, 則處長可發出指示,禁止該本地船隻進入香港水域,或規定將該本地船隻從香港水域移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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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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