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處長根據第(2)款發出的任何指示,並非為防止或減低該款所述的危險或風險而屬合理地必要的,則任何人若因遵從處長的指示所採取的行動而招致開支或蒙受損害,均有權向政府申索及追討補償。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如處長根據第(2)款發出的任何指示,並非為防止或減低該款所述的危險或風險而屬合理地必要的,則任何人若因遵從處長的指示所採取的行動而招致開支或蒙受損害,均有權向政府申索及追討補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