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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條

第7條

任何本地船隻如根據第(1)(a)款遭拒絕允許進入或根據第(2)款被禁止進入香港水域,但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船隻在如此進入香港水域後,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停留在香港水域內的期間的每一天,各另處以罰款$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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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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