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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第8條

任何本地船隻如根據第(1)(a)款遭拒絕允許離開香港水域,但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離開香港水域,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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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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