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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9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9條

第9條

第(1)(b)或(2)款所指將任何本地船隻從香港水域移走的指示,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獲遵從,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罰款$250,000及監禁2年,並可就該船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停留在香港水域內的期間的每一天,各另處以罰款$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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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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