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置船隻
第65條
(1) 任何廢置船隻不得進入或被帶入香港水域,但獲處長允許者除外。 (2) 如第(1)款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廢置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廢置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5條
廢置船隻
(1) 任何廢置船隻不得進入或被帶入香港水域,但獲處長允許者除外。 (2) 如第(1)款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則有關的廢置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廢置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