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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處長拒絕就閑置船隻給予本條所指的允許,或對上述允許附加條件,他須向尋求該項允許的人送達書面通知,列明拒絕的原因或列明條件(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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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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