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處長信納有任何附加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允許的條件曾遭違反,他可向獲授該項允許的人送達書面通知,撤銷該項允許,並列明撤銷的原因。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