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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本條出售的任何船隻,須藉處長所發的賣據而移轉給買方,費用由買方付,而該賣據即授予買方對該船隻的絕對所有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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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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