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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獲發給本條例所指的指示而不遵從該指示,則不論該人是否或會否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處長均可採取或安排採取必要的行動,以執行該指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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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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