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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可獲發給本條例所指的指示的人並不存在,或該人不能尋獲,處長可採取或安排採取假如該人存在或可以尋獲的話,則處長本會指示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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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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