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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發生影響人命安全或財產安全的緊急事故的情況下,處長可採取或安排採取他本會根據本條例指示採取的行動。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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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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