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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可主動地或應向他提出的符合指明格式申請,藉通知書豁免任何人或任何本地船隻或屬任何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本地船隻,使其在處長於該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條件的規限下,不受任何本條例所訂的規定所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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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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