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內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凡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書內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