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對作出受限制作為的允許
第70條
(1) 凡本條例規定任何人未經處長允許,不得作出任何指明的作為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作出任何指明的作為,則處長可 —— (a) 應以他決定的方式向他提出的申請;及 (b) 於獲付訂明費用(如有的話)後, 允許在他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而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作出該作為。 (2) 除本條例規定須以書面給予允許外,本條例所指的允許,可以口頭或訊號給予。 (3) 須就正於某本地船隻上或某地方內作出的作為取得並根據本條例給予的書面允許,須 —— (a) 存放於該船隻上或該地方內;及 (b) 在處長、獲授權人員或獲委任以施行本條例的任何其他人員提出要求時出示,或在處長或該等人員所指明的時間及地方出示,以供處長或該等人員查閱。 (4) 任何根據本條例獲給予書面允許的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3)(a)款,或沒有根據第(3)(b)款出示該書面允許,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5) 如有以下任何情況,處長可撤回或取消根據本條例給予的允許 —— (a) 該允許的任何條件不獲遵從;或 (b) 處長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如此撤回或取消是必要的。 (6)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根據本條例給予的允許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