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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本條例規定任何人未經處長允許,不得作出任何指明的作為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作出任何指明的作為,則處長可 —— (a) 應以他決定的方式向他提出的申請;及 (b) 於獲付訂明費用(如有的話)後, 允許在他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而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作出該作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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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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