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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賦予處長的權力,須受限於本條例內任何格式(不論指明格式或其他格式)須符合任何明訂規定的該項規定;但如處長認為他就該格式而行使該權力並沒有違反該規定,則在此情況下,該規定不得限制就該格式而行使該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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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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