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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本條指明格式的表格 —— (a) 須按照表格中指明的指示及指引填寫; (b) 須附有表格中指明的文件;及 (c) 如表格在填寫後,須向以下的人提交 —— (i) 處長; (ii) 代表處長的另一人;或 (iii) 任何其他人, 則須按表格中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話)如此提交。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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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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