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處長可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將任何本條例委以或賦予他的職能或權力,轉授給其他公職人員代為執行或行使。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處長可一般地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將任何本條例委以或賦予他的職能或權力,轉授給其他公職人員代為執行或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