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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以下權力不得根據第(1)款轉授 —— (a) 修訂根據本條例所訂立規例的附表的權力; (b) 本條例所賦予訂立規例的權力; (c) 第69條所賦予的權力,但如該權力是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指明的條文而行使的,則屬例外;或 (d) 根據任何在第89(1)(zh)(i)或(4)(c)條下訂立的規例作出或授予豁免的權力,但如該權力是就運輸及物流局局長為施行本條而以書面指明的條文而行使的,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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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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