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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3條

敦促改善通知書

第73條

(1) 凡處長認為任何人 —— (a) 正在違反本條例所訂的規定;或 (b) 已違反該規定,而且違反規定的情況令到該項違反相當可能會持續或再度發生, 處長可向該人送達通知書,述明處長持上述意見,指明處長是就甚麼規定而持上述意見的,詳述他持該意見的理由,並指示該人在該通知書指明的限期(該限期不得在根據第87條可就該指示提出上訴的限期屆滿前完結)內,糾正該項違反或引起違反的事宜(視屬何情況而定)。 (2) 敦促改善通知書可附載指引,指出為糾正該通知書所關乎的違反或事宜而須採取的措施,而 —— (a) 該指引的擬訂可在任何程度上援引根據第8條核准的工作守則;及 (b) 該指引可按所需方式擬訂,以提供糾正該等違反或事宜的不同方法,讓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可從中選擇。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即使有人已經或可能根據第87條針對敦促改善通知書內指明的指示提出上訴,該指示仍即時生效,或自該通知書指明的較後日期(如有的話)起生效。 (4) 凡 —— (a) 有人根據第87條針對敦促改善通知書內指明的指示提出上訴;及 (b) 處長信納該指示所關乎的事宜,沒有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 則處長須按他認為合適的條款,暫停該通知書載有該指示的部分的效力,而為此目的,處長具有必要的權力,使該項暫停得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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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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