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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敦促改善通知書可附載指引,指出為糾正該通知書所關乎的違反或事宜而須採取的措施,而 —— (a) 該指引的擬訂可在任何程度上援引根據第8條核准的工作守則;及 (b) 該指引可按所需方式擬訂,以提供糾正該等違反或事宜的不同方法,讓獲送達該通知書的人可從中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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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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