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即使有人已經或可能根據第87條針對敦促改善通知書內指明的指示提出上訴,該指示仍即時生效,或自該通知書指明的較後日期(如有的話)起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