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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 —— (a) 有人根據第87條針對敦促改善通知書內指明的指示提出上訴;及 (b) 處長信納該指示所關乎的事宜,沒有對任何人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 則處長須按他認為合適的條款,暫停該通知書載有該指示的部分的效力,而為此目的,處長具有必要的權力,使該項暫停得以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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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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