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獲送達第(1)款所適用的敦促改善通知書的人,如並沒有對作為該通知書所關乎的違反或事宜的標的之本地船隻進行修理或改裝,亦沒有使該船隻退役,則 —— (a) 處長可在通知該人或沒有通知該人的情況下 —— (i) 對該船隻進行該等修理或改裝;或 (ii) 使該船隻退役,直至進行該等修理或改裝(如有的話)為止; (b) 凡(a)(ii)段適用,處長須在該船隻上或在其附近的當眼位置展示一份中英文告示 —— (i) 述明處長已根據本條例使該船隻退役;及 (ii) 列出第(3)款的條文。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II部 — 處長的一般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