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未經處長書面同意 —— (a) 不得在知道或理應知道處長已根據本條例使任何本地船隻退役的情況下,使該船隻投入服務;或 (b) 不得將第(2)(b)款所提述的告示移走、塗畫、損壞或毀壞。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任何人未經處長書面同意 —— (a) 不得在知道或理應知道處長已根據本條例使任何本地船隻退役的情況下,使該船隻投入服務;或 (b) 不得將第(2)(b)款所提述的告示移走、塗畫、損壞或毀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