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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6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6條

法律程序中船長等人身分的證明

第76條

在就本條例所訂涉及本地船隻的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向任何法庭或裁判官交出根據第63條提交的陳述書,而該陳述書 —— (a) 看來已由被控人簽署;及 (b) 述明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 則該法庭或裁判官須接納該陳述書,作為被控人為該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控制該船隻的人的表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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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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