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中代理人的身分的證明
第76A條
在就涉及獲委任為本地船隻的船東的代理人的人的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向任何法庭或裁判官交出由該船東及獲如此委任的人簽署的委任通知書,則該法庭或裁判官須接納該通知書,作為該人在該罪行發生時屬該船東的代理人的表面證據。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76A條
法律程序中代理人的身分的證明
在就涉及獲委任為本地船隻的船東的代理人的人的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向任何法庭或裁判官交出由該船東及獲如此委任的人簽署的委任通知書,則該法庭或裁判官須接納該通知書,作為該人在該罪行發生時屬該船東的代理人的表面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