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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就違反本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載於本地船隻的正式航海日誌(如有的話)、航海日誌草本、機艙日誌或其他類似文件中的任何記項,或看來是該等記項的副本並看來是經第(2)款所指明的人核證為真確副本的文件 —— (a) 須接納為證據,並須為其內所述事項的充分證據;及 (b) 如屬上述副本,則須推定其為已如此核證者,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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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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