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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妨礙處長或其他人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任何職能或權力,即屬犯罪,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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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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