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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條的規定,任何屬二級海事督察或以上職級的海事處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本地船隻的船長已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則上述人員可將一份通知面交送達該船長,或面交該船隻上的高級船員或在送達時看來是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藉以送達該船長,規定該船長到裁判官席前按照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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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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