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須 —— (a) 符合指明格式; (b) 由送達該通知的人員簽署;並 (c) 述明 —— (i) 屬該通知送達對象的船長的姓名及他任職船長的船隻的名稱; (ii) 所指稱已犯了的罪行及該罪行的充分詳情; (iii) 該罪行的發生時間及地點;及 (iv) 該船長須於何時何地到裁判官席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V部 — 證據及一般罪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